去世的人是沒有繼承權的。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以繼承人死亡,其繼承權依法不存在,所以不能再繼承遺產。但是繼承人去世的,遺產還可由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但是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有下列行為的繼承人是會喪失繼承權的: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權是不能轉讓的,繼承權是一種依附人身關系的權利,它與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實際是以法定繼承人身份行使了自己的繼承權。而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與別人,法律是允許的,也是合法的。但此時,繼承人不是轉讓繼承權而是轉讓的財產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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