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后,就離婚這件事情而言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可以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數額反悔,如果雙方都有反悔的心思的話,是可以重新約定財產的分割方式的,如果一方沒有反悔的心思的話,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必須是因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欺詐脅迫的情況,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不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了,離婚協議書就立馬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就是夫妻雙方已經離婚了,因為離婚協議書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所以只有當夫妻雙方離婚了,離婚協議書才會生效,如果還沒有離婚,那么即使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也是不會生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是可以在夫妻雙方簽訂之后再進行補充的,但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還沒有離婚,因為只要沒有離婚,那么離婚協議書就沒有生效,此時是可以補充更改的。但如果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了的話,就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不能夠再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更改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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