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的次數一般以雙方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孩子是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的,我國法律規定了行使探視權是不需要經過撫養人同意的,這是法定的權利。
撫養人只是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是不會因此改變的,而且擁有撫養權的一方還需要承擔自己的協助義務,約定好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不能阻攔對方和孩子見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有下列情況的發生,撫養方是可以不讓對方探望孩子的: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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