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話不一定算事實婚姻,因為我國目前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情況的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在這之后,即使滿足了事實婚姻的條件,也不會認定為事實婚姻,只會認定雙方為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在目前,雙方沒有結婚證一般是屬于同居關系的,而對于同居關系的財產,一般都是按照共有財產處理的。雙方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雙方沒有結婚證而生下來的孩子,是屬于非婚生子女的,而我國法律規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那么對于撫養權來講也是一樣的。因此不滿兩周歲的孩子由母親撫養,而已經滿兩周歲的孩子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誰來撫養,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可以由法院判決,法院會看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最有利就會將孩子判給誰,而如果孩子已經滿八周歲了,那么還要征求孩子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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