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案件而言,法院是否會判離和被告是否出庭是沒有直接關系的,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判離的關鍵點在于案件是否存在能夠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情形。如果有,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法院是不會判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孩子的撫養權主要還是看雙方的撫養能力。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席的話,對于孩子由誰撫養更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這一事實不好查明,所以法院不可能進行缺席審判,可能進行拘傳。然后在開庭審判,根據孩子跟誰一起生活更為有利來判決孩子撫養權跟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更加謹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適用法律的問答,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由于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出庭,法院一般應謹慎對待,一般不作出缺席判決。除公告送達的案件外。根據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志外,還應當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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