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后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已經明確作出放棄了繼承遺產的聲明,那么是不能隨意反悔的,如果想要反悔的話,首先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照原自己的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除了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放棄繼承權后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那么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如果在遺產處理后或者處理前無正當理由而反悔的,就不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哪怕是繼承人放棄了繼承權,但是也不能不贍養,因為贍養是一種法定義務,不因放棄繼承權而消除,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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